去年2月28日本人在同程法律版上发表了以下文字:
“老太太不慎摔伤后我们的处置办法
我社接待内地某社深圳珠海澳门4N5D夕阳红团一行36+1人(团号:SZPY09/02/19-23DJ36+1全陪:XX 地陪:XX)2月22日下午13点10分左右在珠海名家厨房餐厅用完中餐后,客人XXX(女 71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在其老伴XXX(男 74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的陪同下去餐厅傍边的鑫明园酒店上洗手间,在过道的地毯上不慎摔倒,见证人有XXX(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等),经导游及陪同人员呼叫120送至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检查诊断为左腿骨折即住院观察治疗,费用由组织出游的XXXX公司先行垫付。
餐厅态度:对老太太的摔倒事件不负任何责任。理由:1、卫生间不属于餐厅;2、卫生间防滑措施到位正常人不可能摔倒(我社地陪导游已经用全陪导游的数码相机拍照取证)。
事件发生后我社在第一时间分别向组团社以及珠海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0756-3336061和深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0755-82003220做了汇报。珠海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表态:对外地旅行社无管辖权;深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表态:这个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如果客人或组团社买了旅游意外险则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否则应该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了断。
2月24日下午地接社经理老班长专程赶赴珠海代表组团社和地接社看望病人并前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0756-12315 0756-2622113报案并咨询,珠海市消费者协会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不慎摔伤的事情需要讨个说法的话,应该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信得过的人到事件发生地的消费者协会报案解决问题。
据地接社经理侧面调查:老太太有股骨头坏死的病史,经与其老伴XXX谈话也了解到老太太在家时也时常摔倒(谈话在场人员:XXXX公司陪护人员1、XXX女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2、XXX 女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综上所述,地接社经理有充分理由判断:这是一个应该由当事人自己付全部责任的意外事件。当事人如果有异议,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事件发生地的珠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部将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附:SZPY09/02/19-23DJ36+1团游客意见反馈单
(导游服务:很好;其他服务:好)
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
2008年2月24日
我社以尾款15290元暂不收回的代价和诚意等待组团社最终处理结果.
虽然此事件地接社无直接责任,但是我社总结此事件教训:
1、 接待夕阳红或夏令营这样的高风险团队无论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应该给客人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样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 组团社在组织夕阳红团队出游时必须要求客人出具健康证明;对那些身体有明显残疾或疾病的客人应劝阻出游。
3、 如果团队有上述客人出游,组团社务必将上述客人作为重点客人照知地接社以便重点照顾。
4、 组织大型夕阳红或夏令营团队出游一定要安排随团医生并携带应急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各位经理人对此事有什么高见请不吝赐教.”
得到了各位同学的不吝赐教:
详情请见链接:http://www.17u.net/bbs/show_8_950460.html
现在事件过去了整整一年零半个月,老夫在此把事情的最终解决过程向各位旅行社经理人做个汇报:
2009/02/19-23夕阳红团尾款解决方案协商函
TO:XXXX旅行社负责人 TEL:0888- 83301111 13888888 FAX:0888-63308888
FM:深圳市鹏运国旅东门营业部TEL:0755-25406770 13544064292 FAX:0755-25401411
尊敬的XXXX旅行社负责人:
鉴于2009/02/19-23夕阳红团客人刘XX不甚摔伤事件(摔伤原因及有关责任已经通报贵社)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时效,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2009/02/19-23夕阳红团尾款问题达成如下解决方案:
1、 XXXX旅行社所欠深圳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地接尾款15290
元;组团单位所欠XXXX旅行社尾款10000元。本着损失共担原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XXXX旅行社同意付给深圳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尾款9000元。深圳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对此无异议。
2、深圳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对于XXXX旅行社提出的“一旦客人因摔伤事件再次提出上诉索赔要求由双方配合共同处理共同承担”的要求无异议。
3、 请XXXX旅行社将协商后的尾款尽快汇入深圳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
营业部对公帐户以便结帐:
4、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门营业部对公帐号:(略)
此致
敬礼!
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东门营业部
地接当事人:冯新胜
2010年3月10日
组团社已于2010年3月12日将协商团款9000元汇到我社对公帐号。
随着9000元尾款的到帐,此事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此老夫也应该向组团社深表感谢!!!
尽管事件划上了句号,但是这个事件对于如何接好夕阳红、夏令营等特殊团队确保特殊团队的万无一失应该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