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的委托,让我就旅游法的事情写点东西,以下就是。该朋友是起草组调研对象之一。若有不尽之处,敬请各位指出。大家共同为行业的净化做点贡献。
                      全国人大旅游法起草组调研提纲
                                  调研内容
1:旅游业发展中迫切需要立法促进、规范和保障的主要问题;
旅游业中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诚信缺失,国家旅游局的官方网站中,承认有90.57%的受访者认为旅行社没有诚信,这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旅游业诚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导游的付出没有合理体现,靠宰客为生;
⑵旅行社之间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盛行;
⑶旅游产品没有没有行业标准,行程信息不透明;
⑷旅游车司机也参与赌博,有些线路上甚至成为旅游团队的主导者;
⑸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存在欺诈;
⑹各地盲目开发旅游,景区重复,之间也恶性竞争,景区中陷阱多多,门票价格虚高;
⑺管理部门不作为,导致行业混乱肆无忌惮,愈演愈烈。有些地方甚至有直接利益在其中。
如果要立法,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行业的混乱,长期而且大范围地存在,影响的不仅仅是游客的利益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使国家、民族的形象丧失殆尽,更为严重者,是让人民对政府和执政党失去信心。
2:旅游产业综合协调机制和管理体制;
部分旅游管理部门面对混乱的行业,也想有所改变,但却是有心无力。因为这不是某个地区能单独解决的问题。一旦某地区治理整顿旅游市场经济秩序,事必导致当地旅游价格的恢复到合理的水平,从而在混乱的市场中大大降低了竞争力,造成游客的分流,许多游客会选择那些有价格优势的旅游线路,这样必然会影响到当地整体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当地百姓的收入,影响到当地领导们的政绩。
要全面治理整顿旅游市场,必须要做到全国一盘棋。同时,各种执法部门要协调一致,采取联合行动。俗语说,乱世用重典,行业的混乱,已经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
3: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旅游资源,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每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都应该有机会和能力去享受。但中国的旅游资源,已经沦落为某些部门和单位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点从景区的价格上就能体现出来。许多景区的门票,让普通老百姓根本不敢考虑去旅游的问题。黄山238元,石林200元,张家界248元,天门山258元,玉龙雪山190元等,而景区真正用于资源保护的开支有限。从表面看,各大景点动辄一年数亿元的门票收入,但这笔巨款要遭受“雁过拔毛”:旅游集团公司留一部分,上缴利税一部分,政府拿走一部分,真正用到景区资源保护刀刃上的经费寥寥无几。黄山每年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门票收入用作景区保护;云南石林景区2008年门票收入近3亿元,而用于景区日常资源保护的支出仅为3000万元左右。 我国景点当前的门票价格与居民收入不相称。国外很多风景区都是免费的,即使收费也很低。美国一张全国国家公园的通用年票只有50美元,韩国景点门票价格一般在7元到20元人民币,意大利最贵的景点门票价格也不足他们人均月收入的1%。
4:旅游立法如何规范和保障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如何规范和有效管理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业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执行的力度。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够执行到位,相信市场也不至于混乱如此。
旅游立法,必须严厉打击零负团费的现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价格虚高的定点购物商店,严厉打击旅游业中的商业贿赂(高回扣问题)。旅游业混乱的主要表现,就是低价吸引游客,然后再通过引导游客二次消费去赢利,在二次消费的质量和价格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引导消费行为就是欺骗。而通过这种方式来生存的旅游业者,就是相当于在赌博。旅游立法,就是要关闭赌场,赌徒没有了赌博的地方,市场自然会净化。
零负团费的现象,是非常公开的,从表面的价格和行程中就能发现问题。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这对于那些有心要推广诚信旅游的旅游业者,是不公平的,毕竟诚信旅游的产品在价格上是缺乏竞争力的。说句不好听的,今天的行业混乱,管理部门不作为是主要原因。所以旅游立法,必须要求管理部门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不作为的管理者,必须要有严厉的处理措施。
旅游立法,必须明确导游的收入来源问题,导游的付出必须要有合理的体现。导游是个特殊的职业,发工资是不现实的,建议法律必须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出团补助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弄虚作假的旅行社和导游,必须处以重刑。因为他们一旦弄虚作假,事必会存在消费陷阱,事必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影响到游客的利益。
旅游立法,必须明确导游的管理制度。今天的导游管理,已经成为各级管理部门敛财的手段,导游一边靠赌博来生存,一边还要受到层层的盘剥,导游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被称为旅游业灵魂的人物,处于这样的生存环境,如何能让行业净化,让行业规范起来。
5:旅游立法如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⑴旅游立法,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让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信息透明,游客一旦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就能学会保护自己。
⑵旅游立法,必须严格控制定点购物的质量和价格,旅游购物应该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游客,而不是旅游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⑶旅游立法,必须规范旅游车的管理,不能让旅游车的问题,成为影响旅游质量的原因。
⑷旅游立法,必须加大对游客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力度,凡是故意欺骗损害游客利益的,游客可得到全部或高于团费的补偿。旅游的价值,是精神上的感受,游客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