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旅游合同的规定,侵权法也没有提及旅游侵权。故我国的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不免混乱,最高院的该规定无疑填补了法律空白,对法院的判决有规范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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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1、单位组织的旅游游客个人可以起诉;
2、游客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不得干涉;
3、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列为第三人。今后旅游辅助服务者应该积极参与处理纠纷,否则将付出更多的成本。
4、重大利好:接到游客的诉讼状,立刻申请追加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5、“霸王条款无效”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可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旅游合同争议主体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指宾馆、饭店、景点、交通运输公司(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解决了单位签的合同游客个人是否有权诉讼的问题。单位组织的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往往是单位不是每个个人,只有旅游人数没有具体名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与旅行社签合同的是单位不是个人,个人与旅行社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提起合同之诉。本条规定即使旅游者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解读:合同法规定,当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一旦明确诉讼请求不得变更。比如,游客在景区骑马摔伤了,旅游者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游客选择何种案由是当事人的权利,今后,当游客去法院立案的时候,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法院立案庭自以为是“指导”当事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的“指导”说“不”。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解读:今后,旅游辅助服务者如果有瑕疵,也将作为被告了。真正完全属于组团社违约的情况不多。大多数的情况是“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违约,典型的如住宾馆被窃,在景点受伤,交通事故等等。按照过去的做法,因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游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游客一般仅起诉组团社。今后,游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有权追加。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本规定所指的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游客在景点漂流落水受伤了,过去的做法是游客告旅行社,旅行社赔偿后再向景点追偿。游客告旅行社的时候景点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景点,这时候景点就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今后,直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列为第三人,一个案子解决原来需要二个案子解决的问题。该规定对组团社极为有利,因为组团社不要跑到外地告“旅游辅助服务者”了。但增加了“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成本,因为游客和组团社往往在一座城市,“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外地,“旅游辅助服务者”需要到旅行社所在的城市参加诉讼。今后,旅游辅助服务者应该积极参与处理纠纷,不要以为事不关己,否则一旦诉讼将付出更多的成本。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解读:游客的诉讼请求符合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旅行社可以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这个规定对游客和旅行社属于重大利好,保险公司肯定很郁闷。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个规定就是所谓拍手称快的“霸王条款无效”。其实,“霸王条款无效”在合同法、消法中早有规定,不是新鲜玩意。旅行社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该声明的还得声明,该规定的还得规定。旅游合同是旅游局制定半强制使用的范本合同,不是格式合同,旅行社也不是垄断企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