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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实行四级保护,有关违规行为将处5至15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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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明
来源:
云南日报网 2008-5-12 点击: 132 字体: 小 中 大 共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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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设了特级保护区,对石林景区实行四级保护。 此次修订的《条例》根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增设了特级保护区,实行四级保护,强化对景区内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新增了对景区内挖沙取土行为的规范,禁止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行为;明确规定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该《条例》强调了景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得擅自改变,不符合规划的将依法拆除。 |
| 关键词:石林 四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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