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重罚旅行社七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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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慧琼
来源:
湖南在线 2008-9-24 点击: 209 字体: 小 中 大 共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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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临近,又一轮旅游高峰将至。 作为旅游大省,湖南2007年旅游业总收入732.71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首次超过8%,已经连续12年保持20%以上的增幅。 持续升温的旅游产业越来越绕不开这些“关键词”——流动群体日渐复杂、服务机构鱼龙混杂、市场营销模式接连出新……时隔10年之后,省政府拟定了全新的《湖南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今日下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罗列“霸王旅行社”七宗罪 饱受群众诟病的“霸王旅行社”成为众矢之的,《条例》罗列出7种旅游经营、从业人员的霸王行径,实行明令禁止: 1.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2.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3.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4.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5.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 6.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旅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将被尽数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便是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将被责令停业整改15至30日。 “黑导游”最高可罚万元 《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除了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外,导游不得擅自改变接待计划,若与游客协商之下改变了旅游线路,因此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退还。 按照《条例》的处罚规定,一旦发现无证“黑导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凡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写进“网络旅游”等新词汇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新拟定的《条例》覆盖了一些方兴未艾的市场新动向,为适应市场变化与发展进行有益的尝试。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各类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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