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困惑及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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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3-7-25 15:45:11 阅读302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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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困惑及出路
林长榕
福建省旅游局
近几年来,福建省旅游业蓬勃发展。据统计,1994年虽受千岛湖事件严重影响,但据国
家旅游局和统计局联合组织的抽样调查表明,1994年福建省国际旅游外汇收入达4.5亿美元,
接待境外旅游者84.45万人次,已连续6年保持全国第四位。国内旅游达1300万人次,回笼人
民币25亿元。今年以来,尽管海峡两岸关系紧张,台胞客源下滑,但由于福建省宣传促销力
度大,措施活,接待、创汇仍保持增长势头,1-8月份全省共接待境外旅游者57.72万人次,
比去年同期增长5.1%。预计全年可接待境外旅游者90万人次左右,旅游创汇突破5亿美元。
全省吸引外资发展旅游势头强劲。据初步统计,截至1994年底止,全省共签订外资项目
133个,合同金额12.93亿美元。全省旅游接待设施日臻完善。已建成各类涉外宾馆、饭店1
13家,已评定的星级饭店达63家,其中三星级25家,四星级4家,客房总数近2万间。全省还
拥有各级各类旅行社215家,其中一类社9家,二类社31家,三类社175家。旅游综合接待能力
明显增强。
福建省旅游业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旅游业投入不足,尤其是地方政府投入偏少。1982年以来,省级财政投入旅游的资金
虽然每年都有所增加,但总量只有3500万元,历年借给旅游部门使用的全省旅游周转金仅60
0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宾馆、景点等基础接待设施的长线建设,投资大,回收慢,旅游
部门不得不向银行贷款2亿元用于发展旅游,债务负担很重。从1991年开始至今没有增拨给周
转金,这种状况与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地方级政府投入就更少,不少地方旅游局
仅有人头办公经费,事业发展经费有的几乎等于零,这与我省的旅游接待、创汇居全国第四
位的地位很不相称。如把旅游作为全省的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资金差距就更大。云南
省是全国的贫困省份,也是旅游接待、创汇后于福建省好几位的省份,但1994年,省政府拨
给1亿元资金作为旅游发展基金,今年起每年还要追加5000万元投入旅游。福建省与其相比;
投入显得不足。
2、“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虚化淡化。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省政府1992年制
定的《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中给予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已经失效,有的是
没有执行,如发行旅游股票、债券、彩票,允许税前还贷,交通能源基金和预算调节金减免
等。由于利改税,原定的省属旅游企业利润全额返还旅游企业的政策也已取消。“以旅游养
旅游”实际上已不存在了。
3、 国家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优惠政策优势基本消失。由于利改税、汇率并轨
等政策出台,国务院及省政府制定的诸如所得税“减二免三”、进口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已经
失效,吸引外资发展旅游的势头正在弱化。
4、旅游促销经费紧缺,促销范围偏小,力度不足。省财政拨给的全省旅游宣传促销经费
每年仅70多万,连同各旅行社上交的宣传费不足百万,对于出国出境促销所需费用是杯水车
薪,致使福建省多年来促销范围仅限于港澳与东南亚若干国家,到日本、欧美国家促销偏少,
不少欧美国家旅游界人士对福建在哪里都不知道。旅游促销多是旅行社单兵作战,景点单体
推出,难以连片连线,形成整体规模。
5、旅游行业管理难度大,行业管理政出多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旅游企业无所适从。
如国家旅游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全国旅游涉外
饭店星级评定的权力机关是旅游部门,但今年初,福建省一些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宾馆
分等定级及等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把旅游涉外宾馆、星级饭店也纳入其分等定级工作的
范围,并规定了不参加分等定级评定工作的宾馆均只能按等外宾馆收费的条文。1995年7月5
日,省物委又下发了闽价[1995年]公字153号文,即“关于明确等级宾馆水电价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凡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等级宾馆,其营业性用电加价标准属省电网供电
的用户,按0.20元/千瓦时执行;属地方电网用户的宾馆,按低于星级宾馆等营业性电价标
准核定,而星级宾馆用电现行价格按1.10元/千瓦时计算。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家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
又如公安部门在草拟的《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的舞厅、歌舞厅、
卡拉DK厅、酒吧、美发厅等项目(包括星级饭店内的)都要由公安部门审批,发放开业许可
证,这与国务院及省政府发布的有关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也不相符合,而且多头重
复审批,既增加了旅游企业麻烦,也不利于旅游业发展。
6、旅游接待汽车陈旧老化,税费负担沉重,处于微利、保本乃至亏损经营状态。最近,
省旅游局陆续收到地市旅游局及旅游企业的报告,反映旅游接待车辆自1987年征收福建省公
路建设基金以来,原标准是每车每日座位40元,从1993年8月1日起提高一倍,每座位征收80
元,同时代征的金额还要由企业交税,致使旅游接待车普遍处在经营性亏损状况。如:省中
旅接待车17部,1994年经营性亏损79.4万元,1995年忍痛卖掉5部车。省青旅游接待车4部,
1994年,经营性亏损52.6万元。我国的旅游专车车费计价是几年前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
统一制定的对外报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明显偏低,其计价项目仅含基本车公里费及行李
费,没有代征公路建设基金。这个计价标准瞩国家指令性的价格标准,各旅游企业单位未经
批准无权擅自变动。同时,闽交财字(86)094号文规定公路建设基金是代征代付,以不增加
客运企业的负担为原则,但执行的结果与此大相径庭。1994年福建省旅游接待车普遍处于亏
损经营,长此下去,旅游接待将无法经营,更谈不上更新车辆。
7、福建省的旅游资源分布不均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政出多门,缺乏规划指导的宏观整
体性、权威性,景点开发特点不够鲜明,缺乏针对性。
8、福建省各地的交通运输条件不同,沿海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比较方便,游客可进入性
较大,旅游比较发达;而山区交通比较闭塞,游客可进入性较差,从而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
展。
9、旅游商品,尚处在初期的开发阶段,商品品种不多,产量低,质量也较差,远远不能
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要。
旅游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已超越石油、汽车行业成为全世界的第一大产业。据世界旅游
组织测算,1994年,全世界旅游收入达3.5万亿美元。同年我国的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达
1600亿元人民币。1994年,福建省旅游收入已达50多亿元人民币,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5%,
旅游已经成为全省举足轻重的产业。旅游业是高投入、快产出、高效益的产业,又是综合性
强、跨部门多、需要全社会共同扶持的产业。为加快福建省旅游业的发展,建议在下列政策
上应有所突破:
1、从1996年起继续把旅游业列入福建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省政府在政策上鼓励扶持,
在资金方面保证必要的投入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相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 密切
配合,扶持旅游业的发展。重点旅游地区的各级政府对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建设和旅
游交通条件改善方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以及资金筹措等要有所倾斜,根据条件优先
安排。
2、建立权威性的旅游管理体制,省旅游局作为省政府主管全省旅游行业的行政机关,要
对全省旅游行业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在机构改革中,至少保留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国家和省
级旅游经济开发区、重点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市、县)的旅游管理机构,保证对旅游发展
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旅游协会,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的行业意识和凝聚力。根据国家旅游局要
求,同时为有效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刚刚发布的《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必须成立旅
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作为省旅游局授权的旅游行政执法主体,全面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与
监督。
3、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旅游投入。继续坚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国家、地方、部门、
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与利用外资一起上”的方针,省里对旅游业的导向性投资要逐
年有所增加,各地市政府也要加大旅游投入,积极引进外资,发动社会和群众集资。
加大旅游投入力度。“七五”期间省政府拨给旅游业6000万元周转金,继续留在旅游企
业周转,其中用于宾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拟转为国家投资,以搞活国有旅游饭店;“九五
”期间另外安排8000万元至1亿元旅游周转金,用于效益好的旅游项目的资金周转;省财政每
年另拨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卫生设施配套。旅游基础设施和经省批
准的旅游饭店建设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缴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使用银行贷款兴建的旅游项目,还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税后还贷。
“九五”期间,继续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旅游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全额或至少
80%回拨给旅游部门,用于旅游发展。(山东、河南、四川等省旅游企业所得税上缴后全额
回拨给旅游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成立旅游投资信托
公司;允许旅游企业集团和旅游龙头企业发行旅游债券和股票。
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各旅游企业(含各类旅行社、涉外饭
店、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包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等)的营业收
入,按纳税营业额的1-2%计提,在成本中列支。
旅游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开发短线旅游产品,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效益好的、
创汇能力强的项目,该基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集中管理,有偿
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目前,全国已有广东、云南、四川、河北、天津、
重庆等9个省、市设立了旅游发展基金,并已开征。
5、扶持旅游企业,放水养鱼。凡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地方所得税自开办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即头二年免交、后三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和财政利润。凡是工业行业直接利用外资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旅游行业同等享受。允许旅游
企业从承包额留利中,提取10-30%用于补给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不
到30%的,可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按纳税营业额的0.5-1%比例提取,用于流动资金补充,
进入成本费用。从1996年起,涉外旅游企业和折旧基金等免提上缴“两金”。各级旅游部门
直属企业按计税营业额(毛利)提取5%企业管理费,上交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用于企业
管理,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旅游活动。
扶持完善福旅集团和中旅集团,使其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支持旅游企业集团向跨部门、
跨地区方向发展,加强其市场竞争能力;鼓励旅游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在境外设点、办合作
公司,走向国际化。
鉴于广东省对旅游汽车的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行全额减免,对于我省旅游部门及各一类
旅行社直属的旅游企业以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地、市、县旅游部门直属的旅游
汽车企业中的旅游接待专用车辆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可按50%的比率实行减免,接待量大、
困难突出的国有大中型旅游汽车企业中的旅游接待车辆个案报批按60- 80%减免征收。旅游
汽车企业为交通部门代征的公路建设基金的税收由交通部门上缴。
6、 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游饭店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主题
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小区、度假村、高尔夫球场、游乐场等旅游区域,除按国家现行的法
律、法规规定,由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旅游活动、旅游业
务和旅游设施进行行业管理。有关旅游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前要征求旅游局的意见,
以利统筹安排,规划指导。保证旅游建设布局的科学合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行政部门
是旅游星级饭店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开业(包括星级饭店配套的咖啡厅、酒吧、美发厅、酒
廊、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应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旅游局与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星级
饭店标准为主审批,有关部门配合,任何部门不得避开旅游部门,搞一套类似星级评定的旅
游饭店等级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外
定点标志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并悬挂在门口或其它显著位置。根据国际惯例和境外游客的
普遍心态,公安部门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治安管理,建议不要制定落款“公安
局”的标志牌匾悬挂上述单位门口,以免境外游客误以为进入“警察监控区”,造成涉外不
良影响。
7、加快发展旅游交通。要加快长乐国际机场的建设,提高厦门、武夷山机场的档次,增
辟航线,增加航班,改善福州至武夷山航线的机型,增大载客量;还要大力扶持地方航空公
司,积极发展旅游包机,开辟泉州等主要景区直升飞机或轻型飞机旅游业务。加快二纵三横
国道省道的建设和莆田湄洲岛、永定土楼等旅游公路的配套建设,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解
决旅游团队使用的大、中型轿车的更新问题。在福州至邵武、厦门至南平的列车上增挂旅游
车厢。进一步开拓国际游船旅游和沿海与内河游船旅游项目。
8、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制订“旅游资源保护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的整
体素质,提高游客保护环境和旅游资源的自觉性,控制和调节重点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发挥
多方面的积极性,分阶段进行多层次开发,搞好国家及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重点风景名胜
区和其它旅游景区的建设。
9、加快发展旅游商品。建立旅游商品发展基金和产品生产基地,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旅游
商品,其生产原材料予以免税进口;强化旅游商品市场的管理,建立多层次的旅游购物网络;
成立福建旅游商品同业协会,加强生产者、研究者、销售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10、加强旅游人才培训,逐步形成长期,中期、短期相结合的旅游培训网络和高等、中
等、职教等层次齐备的旅游教育体系,提高旅游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支持厦门大学旅游专业先发展为旅游系,条件成熟后再发展为旅游学院;支持泉州华侨
大学、福州闽江大学办好旅游系;支持福建师范大学开办旅游专业。
将福州、厦门两所旅游职业学校和南平武夷山旅游学校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升
格为旅游中等专科学校,并分别划归省旅游局和当地旅游部门管理;各地市都要办好当地的
旅游职业学校(班)和技工学校;根据实际增加旅游职业教育科目和内容。
《旅游学刊》1996,N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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